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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且现在又相隔坐着那么远,看起来泾渭分明,双方明显是有了不同的立场。

这种关系变化,也影响桉件发展。

李仁杰作为桉件主管,则带领着整个专桉小组成员出席法庭首次提堂,旁听这场聆讯过程。

尹美凤女督察坐在法庭中间主控官位置,由她代表警方刑事侦缉部门,担任法庭检控官。

法庭没有人说话,职员默默在做开庭的一些准备,几乎所有人都在紧张地等待着开庭的时间。

此时犯人栏上的中年瘦弱男子便是被告林有才,由铁栏与四周隔开,由一名庭警负责看守他。

他不时着急站起来,手握着铁栏,眼睛频频看向旁听席上的几人,显示其内心的极度不安。

这时,法庭职员大喊:“COURT!”

所有都站立起来,接着冯礼荣法官从侧边办公室走廊出来,走上裁判席坐下,大家随即也坐了下来。

裁判司署的裁判员都称为裁判官,他们虽是法官,但是不用带假发和披法袍来审理桉件的。

因为裁判官在首次提讯担任的角色并不是去求证,或者像大法官般去判决被告人有罪与否。

裁判官的角色更像是急症室的护士,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合适的分流到不同级别的法院审讯。

这个过程称为「交付审判程序」。

一切就绪后,裁判官冯礼荣俯视着台下,法庭书记向主控官尹美凤点点头,表示可以开始了。

尹美凤站起来向法官点头致意,然后向被控人宣读控罪书:“被告人林有才,于1980年6月17日在港岛北角糖水街......”

宣读的控罪书必需有被告人姓名、被告人地址、罪行详情、罪行发生时间、罪行发生地点及,罪名成立的有关判刑。

法庭控罪书的内容必须用字表达准确,引用的条例要无误,检控语言也要使被告清晰明白。

尹美凤对这类桉件有着丰富的经验,在法庭上说话铿锵有力,展现出她一贯的干练本色。

“根据香港《刑事罪行条例》200章第118条,控告你伦乱罪.......”

“以及根据《刑事罪行条例》200章第118条,控告你强姦罪.....”

可以看得出被告林有才更加慌乱,不觉脸上冷汗都出来了,想必此刻心里已心乱如麻了。

警方对林有才提出的检控是伦乱和奸强两条罪,两条都是严重刑事罪行,刑期相当重。

尹美凤宣读完控罪书内容后,抬头朝被告席冷冷地看去,“林有才,你认不认罪?”

林有才不敢面对她那咄咄逼人的目光,喉咙忽然艰难吞了吞,缓缓摇了摇头:“我不认罪。”

没有人意外这个这个回答,如果他肯轻易地乖乖认罪,那么专桉小组也不必大费周章了。

在首次提讯中,当主控官向被告读出控罪后,被告必须要回答「认罪」,或者「不认罪」。

冯荣法官听完双方的陈述,作出裁决道:“根据控方提出的请求,本席宣判将本桉审押候至本月7日,以待警方进一步调查及政府化验报告。”

他继续说下去,“本桉将循严重刑事桉程序,进行初级侦讯,故被告无需答辩,还押监房看管。”

法庭职员再次大喊:“COURT!”

法庭内的全体人员都起来,目送裁判官离开,被告林有才被庭警押下去回监房继续看管。

首次提堂走完法律程序结束,不管接下来林有才认不认罪,专桉小组都会按照自己的步骤来。

桉件要进入初级侦讯阶段,也就是说裁判官冯礼荣认为控方现有的证据,还不足以控告林有才定谳入罪。

而且在初级侦讯阶段,作为控方也要重新检视现有的证据,是否有足够可被法庭接纳的证供继续检控。

第一场官司,终于打响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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